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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评论|海关持续释放利好,主动披露范围进一步优化

时间 :2023-10-11 作者 :德勤Deloitte
另外,根据主动披露政策的规定,企业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不得在一年内申请两次以上主动披露,因此建议企业当发现存在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时,除及时就违规行为申请主动披露以外,需对同类经营行为开展专项复核,及时对类似经营活动进行合规整改,避免在短期内再次发生同类违规行为,导致无法适用主动披露的优惠政策

2023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27号公告(以下简称“127号公告”),对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处理规则进行了更新。127号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原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同时废止。相比54号公告,127号公告扩大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放宽了有关的时限要求和适用条件,将更有效地助力企业稳产解难、提振信心,让更多守法企业享受诚信守法便利。


政策背景


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0号)正式确立主动披露制度。海关总署于2019年首次发布主动披露有关具体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2022年发布的54号公告则进一步放宽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标准,明确主动披露的滞纳金减免程序、调整海关信用管理等适用措施。经过数年的实践和和优化,主动披露制度在激励企业规范管理和引导合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实现关企之间互信互谅、互赢互利。

 

此前海关曾就54号公告的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相关修订涉及主动披露制度多个重要事项的调整和明确,尤其是适用范围的扩大等,受到业界广泛关注。54号公告原计划于2023年12月31日失效,海关在原政策失效前即发布实施新的规定,释放了海关深化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守法自律,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贸易高质量发展的信号。


政策主要变化和解读


一)放宽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时限要求

海关文章1

与54号公告相比,127号公告将涉税违规行为不予处罚的时间限制从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放宽到两年以内,与《行政处罚法》两年的处罚期限规则1进行了衔接,相对于此前征求意见稿的十八个月的期限有所延长,充分给予企业自主合规管理的时间和空间。


(二)新增多项主动披露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127号公告新增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以及检验检疫领域违反海关规定适用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情形,具体包括:


  •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 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 进出口货物有关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

    •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即进出口货物有关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 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以127号公告附件1列举情形为准)。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在原政策下,仅涉税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有机会免于海关处罚。127号公告则将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从“涉税违规行为”扩大为多项“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新政策下可适用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违规行为范围几乎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示的违规行为(涉及外汇、许可证管理等行为除外),且公告对一些程序性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不予处罚未设置时间限制。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告还首次明确将六类程序性违规的涉检事项纳入主动披露不予处罚范畴。适用范围的大幅拓展体现了海关对企业主动披露的鼓励态度,有利于企业更多应用主动披露制度促进自主遵从。


(三)进一步明确管理口径

海关文章2

对于涉税违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滞纳金减免的对象,不再限于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即相关企业只要符合主动披露要求并经海关认定,不论是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企业均可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新政策扩大了滞纳金减免的范围,增加了主动披露的红利。


(四)放宽“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条件

海关文章3

127号公告定义“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为“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这是对“同一”行为的进一步解释和明确,解答了过往类似事项在实践执行当中的疑惑,有助于统一执法口径。同时,新公告也放宽了同一违规行为再次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限制。在原先的54号公告中,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就不能够再适用不予处罚的待遇。新公告就同一违规行为再次主动披露不适用不予处罚处理的规定设置了一年(连续12个月)的期限;该期限届满后,企业如果再次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同一违规行为,仍可争取免于处罚。该条款在提升主动披露制度吸引力的同时,仍然能够对企业短时间内重复发生同一违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鼓励企业及时纠正、修复管理缺陷,体现了海关宽严相济的人性化执法思路。

 

值得注意的是,127号公告特别对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作出规定,即此类违规行为针对“同一”货物的,企业再次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不适用127号公告有关规定。但对于不同的货物,企业仍可就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违规行为向海关再次申请适用主动披露政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获得不予处罚等待遇。不过,公告并未明确“同一货物”的判断标准,是同一件商品还是同一批或同一类的商品,现实执行中可能存在不同理解。


我们的建议


总体来看,127号公告拓宽了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时限、范围、适用条件,特别是在适用范围上不再局限于“涉税违规行为”,为企业发现并处理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提升内部合规管控提供了更便利的渠道。基于我们的实践经验,建议广大企业在应用主动披露制度,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时,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定期开展企业合规复核


对于涉税违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或海关统计正确性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政策均规定了时限要求,同时还可能要求满足涉税比例或涉税金额条件,才可免予行政处罚。建议高级认证企业充分利用年度内审的机会,对企业进出口活动进行合规性复核,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应用主动披露政策加强企业合规经营。建议其他信用级别企业每年定期开展关务合规性复核,为发现的问题预留充足的时间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在年度合规性复核中深化政策理解,逐步完善合规经营的内部控制体系。另外,根据主动披露政策的规定,企业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不得在一年内申请两次以上主动披露,因此建议企业当发现存在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时,除及时就违规行为申请主动披露以外,需对同类经营行为开展专项复核,及时对类似经营活动进行合规整改,避免在短期内再次发生同类违规行为,导致无法适用主动披露的优惠政策。

 

积极争取主动披露红利


当企业发现经营业务存在合规性问题后,应当及时分析违规行为的性质、是否符合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企业风险敞口、申请主动披露与否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等等。在能够适用主动披露政策的情况下,积极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并争取有利于企业的处理结果,避免行政处罚。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违规行为,企业可能需要进一步了解海关实践以协助判断,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

 

科学优化内部控制体系


虽然海关放宽了主动披露范围,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高枕无忧,忽视合规风险。建议企业建立主动性合规体系,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持续提升合规管理,降低合规风险。AEO高级认证企业,应建立全链条的进出口内控体系,特别是针对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国、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及价格影响确认、优惠贸易协定等涉税要素的判定和申报,涉及专业的法规应用和复杂的规则运用,更需要通过关键节点控制和制度优化,降低合规风险。此外,考虑到127号公告中主动批露免予处罚政策对于部分检验检疫业务的适用,以及有关的除外规定,涉及相关检验检疫业务的企业,需要加强相应的内控建设和优化。对于业务复杂的企业,可进一步考虑利用信息化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发现和预防合规问题的发生。


注:
1根据《行政处罚法》、《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一般情况下,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